8月24日,湖南衡阳祁东县一桩引发全网关注的"帮扶老人遭索赔"事件迎来官方定调:司法局调查认定,茶馆店主肖爱华对老人死亡不存在法律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此前,老人突发疾病进店休息,肖爱华主动施救并拨打120送医,老人因自身疾病离世后,家属索赔10万元,经调解肖爱华支付了1.9万元"人道主义补偿"。
司法部门明确:这1.9万元属于自愿给付的人道主义补偿,不等同于侵权赔偿。
但问题是——为什么一个无过错的人,还是要支付这笔钱?为什么法律上的"无责",在实践中却变成了"有损"?
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条款被公众称为"好人条款",立法本意是消除公众见义勇为的后顾之忧。
然而,祁东事件揭示了一个残酷的现实:法律条文的存在,不等于法律保护的落地。
从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来看,店主肖爱华不具备主观过错与违法行为。老人是主动进店休息,并非接受有偿服务的消费者,店主对其无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自身疾病,与帮扶行为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店主已尽到及时救助义务。四个要件——行为违法、主观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本案无一满足。
但"调解"的过程,往往不是基于法律判断,而是基于"平息纠纷"的考量。派出所主持了两次调解,赔偿金额从10万元降到1.9万元后"协商成功"。这种调解逻辑,本质上是让无过错方为"息事宁人"买单。
事件最引发争议的点,正是这笔1.9万元的"人道主义补偿"。
从法律角度,补偿与赔偿有着本质区别:赔偿是法律责任,补偿是道义自愿。但现实中,"人道主义"往往成为施压无过错方的工具——家属索赔10万,调解后1.9万"结案",表面是"协商成功",实质是弱者逻辑的胜利:你钱多、你场所、你最好说话,所以你得让。
律师明确指出,这种以"人道主义"名义向无责方施压索款的做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会挫伤社会善意。当法律上的无责者被迫"花钱买平安",传递的 signal 是什么?是"善意的成本,由善者承担"。
公众对"好人条款"的认知存在两处核心误区。
第一,误将"造成损害"等同于"需要担责"。"好人条款"的免责范围并不局限于未造成损害的救助情形。立法本意是鼓励公众临危施以援手,免除救助人因一般过失产生的责任风险。只要救助人不存在故意造成损害或严重违背基本急救常识的重大过失,即便因操作不专业、经验不足造成受助人轻微损伤,救助人仍可依法免责。
第二,误将"举证责任"转嫁到救助方。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若受助方家属主张救助行为不当、造成损害后果,应当由其举证证明救助人存在过错、救助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通常需提供医学鉴定、完整现场证据等直接有效依据。不能仅凭"施救者在场""实施了帮扶"就推定救助人有责,更不能要求救助人自证清白。
但现实中,往往是救助者被要求"证明清白",而非索赔者被要求"证明过错"。这种举证责任的事实倒置,正是"好人条款"在实践中打折的关键机制。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善意的铠甲。从民法典"好人条款"的设立,到各地司法机关依法裁判、民政部门落实见义勇为权益保障的生动实践,制度层面始终传递着"不让好人吃亏"的价值导向。
但祁东事件的争议提醒我们:制度的设计,需要配套的执行机制。当"调解"成为"和稀泥"的同义词,当"人道主义补偿"成为变相勒索的遮羞布,法律条文就会悬浮于现实之上。
公众不必因个别事件就产生"不敢助人"的焦虑。只要救助行为出于善意、方式合理、不超出必要限度,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但与此同时,我们需要更明确的制度保障:
善意不应是赌注,而应是社会的公共品。当法律真正为善意撑腰,每个人在关键时刻,才敢伸出手。
央广网:帮扶老人反被索赔?行善该如何自保
官方确认"帮扶老人遭索赔"事件中店主不承担法律责任
店主帮扶送医老人反遭索赔,司法要为行善者撑腰